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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征收榆林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榆市价[2003]96号)。为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的通知,建立健全城镇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运行机制(计划价[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进入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集计审字[2002]515号)和《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划投办[2002]515号)2002]1451号),经研究,关于标准问题的批复您所在城市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如下:
1、同意在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期间征收污水处理费,筹集部分建设资金。征收标准为0.30元/立方米(根据用水量),由城市供水企业在征收水费时征收。对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上述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 2.征收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向向城镇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征收排污费,同时取消城镇排水有偿使用费设施由建设部门征收。三、征收污水处理费三年后,污水处理工程未建成投入运行的,停止征收建设期污水处理费。 4、污水处理工程建成投产后,污水处理运行费用另行确定。五、本批复自2003年7月抄表起执行。请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