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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为了标准化污水处理费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并确保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构建和正常运作,这些措施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水污染预防和控制法”,“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法规”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以及与实际情况结合的情况。
第2条应适用该城市的Jinping,Longhu和Haojiang地区(以下称为中央城市地区)的污水处理费的收集,使用和相关管理。
第3条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为付款人的义务)将污水和废水排放到中央城市地区内的市政排水和污水中心的治疗设施应支付污水处理费。
第4条市政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收集,使用和管理污水处理费。市政综合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下属污水处理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污水处理费。
住房和城市农村发展,环境保护,水务事务和民事事务等行政部门以及城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和社区村(邻里)委员会应协助市政城市全面的管理部门,以符合其各自的责任,利用和管理污水处理费。
财务,发展和改革以及审计等行政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责任监督和管理污水处理费的收集和使用。
第5条污水处理费收集标准应根据污染支付原则,公平负担,薪酬费用和合理的利润制定。市政综合城市管理部门应提出由市政发展和改革部审查的意见,并提交给市政人民政府以供批准。
如果污水处理费收集标准尚未达到污水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及其合理获利能力的覆盖水平,则应逐步调整。
第6条如果一个单位或个人建立自己的污水处理设施,并在治疗后重用所有污水,或者在治疗后的水质符合水质标准,以将其排放到州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天然水体中,并且不需要将水排入市政排水和污水集中的治疗设施,则无需污水处理费用;如果它仍然将水排入市政排水和污水集中的处理设施,则应全额支付污水处理费。
第7条除了这些措施第8条规定的情况外,应根据债务人的用水量计算污水处理费。用水量已验证如下:
(1)如果使用公共供水,则使用的水量应基于水表上显示的量;
(2)如果使用计量设备并安装了计量设备,则用水量应基于计量设备显示的数量;如果未安装计量设备或不能正常使用计量设备,则应根据水的额定水量额定水量的额定流速为每天24小时。
(3)如果将诸如施工工作之类的临时排水排放到市政排水和污水集中的处理设施中,并安装了排水计量设备,则计量设备上显示的价值将占上风;如果未安装排水测量设备或不能正常使用计量设备,则计算应基于施工规模的配额。
第8条如果由于大量的蒸发和蒸腾作用而引起的排水量明显低于水量,并且排水渠已安装了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和其他测量设备,则应适用。在被市政综合管理部门认可并宣布并宣布并宣布后,应根据付款人的实际排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但是,对于产品是水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企业,应根据其用水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9条应根据以下规定收取付款人支付的污水处理费:
(1)如果使用公共供水,市政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将公共供水单元委托以每月收取供水费,并且污水处理费的付款金额应在发票中分别列出;
(2)如果您使用自己的水源,市政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将委托水务部代表您兑换;
(3)如果将诸如施工工作之类的临时排水排放到市政排水和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中,则市政综合管理部门应验证排水量并直接收集。
委托收集单元应每月向市政综合管理和财务部门提交详细的污水处理费清单。
第10条如果将污水和废水排放到市政排水和污水中心式处理设施中,并满足国家或地方标准,以接受污水中心的处理设施并支付了污水处理费,则无需支付污水处理费。
第11条没有单位或个人违反这些措施的规定,并自行更改污水处理费的物体,范围和标准。
禁止它减少或延迟违反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征收。
第12条污水处理费专门用于建造,运营和维护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收集和处理费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搁浅,拦截或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13条委托收款单位应代表市政财务部门收取污水处理费,应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收款费。
第14条市政财务,发展和改革,审计和其他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污水处理费的收入和支出。
市政综合城市管理部门和市政财务部应每年向公众收集和使用污水处理费。
第15条如果污水和废水排放到市政排水和污水中心的处理设施超出了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如果从污水中心式处理设施中排出或由污水处理服务部门运营或管理的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则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法律处理。
第16条如果以下任何情况违反了这些措施的规定,则应根据“关于财务非法行为的惩罚和纪律处分法规”以及“关于违反行政费用的行政惩罚,违反行政费用,罚款,罚款,罚款,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规”的“临时惩罚”的法律责任。
(1)那些任意减少或延迟收集污水处理费或更改污水处理费的范围和标准的人;
(2)隐藏,坐着,停留,拦截或滥用应支付的污水处理费;
(3)违反法规,向国家财政部支付污水处理费;
(4)违反法规以扩大废水处理费用范围并提高支出标准的人;
(5)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条例的行为。
第17条如果付款人未支付污水处理费,则市政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按照“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法规”第54条的规定付款。如果在时间限制内拒绝付款,则罚款应不少于一次,但不超过要支付的污水处理费的三倍。
第18条如果行政器官,社区村(邻里)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了这些措施,忽视了职责,滥用权力,承担偏爱,欺诈或接受贿赂,则应按照法律处理。
第19条的收集和管理在乔阳,乔南,成山区和纳瑙县的污水处理费收集和管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条件和这些措施来实施。
第20条该措施应于2017年6月10日生效,“ Shantou City城市污水处理费和管理措施”应同时废除。
附录:
1。ZFL174 Shantou City污水处理费收集和使用管理措施。
2。ZFL174 Shantou City污水处理费收集和使用管理措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