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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详解及指导思想

添加时间:2024-12-09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通知,

附件: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水利局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1 月 26 日

附录

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实施,加强征收和使用管理,有效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印发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污水收费标准与税_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_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市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坚持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完善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快污水处理投资多元化主体化、经营主体企业化、运营监管规范化,促进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城市供水价格与污水处理费统筹协调的原则。污水处理费调整将与合理水价结构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费的调节作用,促进节水减排。

2、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越多污染越多。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3、城乡统筹、同步发展的原则。在完善和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同时,对建制镇(街道)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污水处理费收费制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城市水务环境。环境。

4、作业优先、泥水并重的原则。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泥标准化处理处置,确保污染减排成效。

2.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向本地区排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_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_污水收费标准与税

(二)城镇污水处理费综合征收

为保障建制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污染减排效益,本市对建制镇(街道)(含涉农街道)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 ,下同)。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符合建制镇(街道)的要求。 (街道)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

(三)规范污水处理费计量

污水处理费一般根据纳税人的用水量征收。用水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值为准。 (二)使用自有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数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的额定流量计算。按一天24小时运行计算。

因大量蒸发、蒸腾导致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和其他计量设备的,应当经当地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部门认可并予以公示。区级以上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后,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按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

施工期间临时排水、基坑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值征收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按照建设规模征收污水处理费。或者按照24小时运行的取水设施额定流量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满足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的需要。按照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要求,加强污水处理费用监督审核,综合考虑当地排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以及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自备水源用户根据用水性质,执行与自来水用户相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或者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排入自然水体水质标准,不向区域排水管网排放的;排水设施齐全,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仍排入区域排水管网或者排水设施的,应当全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使用再生水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五)全面落实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全面落实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充分发挥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作用。坚持对污染物越多付费的原则,按照非居民用户高于居民用户、重污染行业高于一般行业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对重污染企业实施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进一步扩大重污染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污水处理费差别。对重污染企业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以环保部门评定的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为依据。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基础上分阶段提高。对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 0.6元/立方米;对连续两次(含)被评为黑级、红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元/立方米;被评为绿色、蓝色、黄色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按现行标准不变。市环保部门定期组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根据省环保部门要求,公布国控污染源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市物价、财政、水务、环保等部门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结果,明确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的企业具体名单、加价收费标准及实施起止时间。评估。南京市供水和节水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重污染企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不得擅自减免费用,确保应收账款全部收回。附加的污水处理费由征收单位上缴市财政,不得挪作他用。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动态调整机制。一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达到黄色以上,停止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

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排放超过国家或行业相关污水质量标准的污水,必须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污水原则上不接入污水管网。对于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整改期间可经同级政府排水部门批准后接入。但排水户应当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增加不低于50%的污水处理费。收费,具体标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适当提高污泥处理处置成本

要坚持“泥水并重”的原则,结合实际充分保障污泥处理处置成本,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标准化处理处置。并防止二次污染。

(七)明确园区、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如果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范围明确,污水排入专属污水管网,委托专业污水处理企业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处理工厂接管标准由专业污水处理企业与污水排放企业另行协商确定污水委托处理费表。若废水达到接管标准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排放企业仍需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全面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

(一)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

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可以由城镇排水部门征收,也可以委托水务、税务等有关部门统一征收。各级政府要明确向自备水源的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具体责任单位和征收办法,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长效机制。自备水源使用单位应当按月向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提交自备用水量报告。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对自备水源的用户全额计征污水处理费,不得擅自减免、缓缴污水处理费,确保应收尽收。

(二)加强污水处理费缴纳

各地要加强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按月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征收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财政票据,并按要求向财政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交污水处理费征收报告。严禁征收、截留、侵占、挪用污水处理费。费用。财政、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征收单位的账务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责令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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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污水处理费使用和管理

(一)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费使用范围

污水处理费支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优先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实行城乡统筹区域供水的地区,建制镇(街道)的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征收,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和建设相应建制镇(街道)的设施。严禁因设施建设需要排挤运维人员。需要资金的活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证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地方财政应当予以补贴。城镇排水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代收污水处理费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加强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各地要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污水处理费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污水处理费纳入地方财政政府性资金预算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市财政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和财政补贴资金支出)实行预决算管理。城镇排水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年度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批准。稍后执行。城镇排水部门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务决算。市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将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管理,加强预算控制,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效实施。

(三)规范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的确定

各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是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的确定主体。必须遵守《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并以日常监督考核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为依据。运营服务费;无外部原因导致产水量、水质等相关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相应减少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

五、进一步加强征集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责任

科学制定收费政策,完善收费制度,加强征收和使用监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领导,明确本地区污水处理费(特别是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责任部门,协调处理及时解决收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要建立有效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费全部征收到位。

(二)强化运营管理

逐步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服务费与污水处理水量、水质挂钩的制度,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质量。要推行市场化运作,引入竞争机制,推动污水处理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处理效率和水平。同时,要拓宽创新融资渠道,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投资运营,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权质押试点,加快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切实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回用,节约水资源,进一步促进污染减排,按照保本薄利的原则确定尾水回用收费标准。

(三)加强部门协作

财政、建设、水务、环保、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地区排水主管部门要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根据污水处理企业实际处理水量、水质或者污水处理企业约定的处理水量、水质确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协议;同时,做好污水处理企业和污水处理行业的考核。办理服务费用的审批和支付。供水管理部门必须配合征收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并按要求向城镇排水部门提供自备水源用户名单和取水量;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费用监督审核,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监督检查

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快城镇排水监管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保障日常监督管理经费,加强污水处理费日常监督考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质量,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违反行政两线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收费和没收收入和支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推动信息公开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同时,要加强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增强社会共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污水处理收费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政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原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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