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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规范地下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保证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镇永久性地下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 1.0.3 地下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位于地下,周围采用交联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梁、板、柱等,内部用于污水、污泥处理、设备及管道安放、人员检查维护、货物运输等。起重和运输。型腔
GB/T 29309-2012 电工电子产品加速应力试验规程 高加速寿命试验导则
地下箱体利用结构水池顶部、结构间顶部连接板和结构间地板构成,是管理人员检查、管理和操作的空间。
由一个或多个地下箱体组成的污水处理厂,其操作层通过多个出入口与地面相连。
处理厂
地下箱顶平均标高低于规划地面标高或两个标高表中作业层平均净高1/2的地下污水处理厂。
处理厂
地下箱顶平均标高大于规划地面标高的地下污水处理
设施层
地下箱体二层蓄水构筑物之间的空腔用于安装管件、阀门或水泵等设备设施。
2.0.7 操作层机房
作业层封闭或隔断空间的建筑面积
2.0.8 操作层处理区
工作楼层除设备间以外的区域或空间
操作层结构区
接入通道
接入通道
连接地下污水处理厂作业层与室外地面的车辆通道,
通风井
连接地下箱体内部与室外、用于输入新鲜空气、排出污浊空气的建筑物。分为进气井和排气井。
土地利用率
全部建(构)筑物总面积与地下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2 地下空间利用率
地下污水处理厂实际用于污水、污泥处理的总体积与地下建(构)筑物总体积的比值,
从安全角度或未来提价增加的设计余量
3.0.1 地下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
3.01 地下污水处理厂设计主要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等相关规划,并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周边环境影响敏感度、用地面积、卫生防护距离、上部空间利用等综合因素论证设计方案
3.0.2 地下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形式应根据土地开发要求和地面用途而定。
根据总体规划的功能、经济能力、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排水管网进水口标高和水位,宜采用半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设计,并应与城市相协调。防洪、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设计。
3.0.3 地下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规划服务范围内的人口规模、用水量和管网收集率,通过水量预测确定,并留有余量。
3.0.3 地下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规划年限确定。
3.0.4 地下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应根据工程总规模和
1、需求控制;按照近远期建设规模安排用地,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地下箱体土建工程按远期规模一次性完成,设备分期安装,设施按远期规模一次性建设。
3.0.5 供电系统的负载水平不应低于二级负载,宜采用双电源供电。
具有信息化、智能化的特点,应满足防腐、防潮、防爆、通风、除臭等要求。
预防系统、通风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安全系统等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3.0.13 污水处理厂收集的臭气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废气排放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厂界、排气烟囱污染物排放限值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GB14554。
3.0.14 地下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应立足于施工程序、安全运行和预防。
3.0.15 地下箱体内应设置逃生警示标志和出入口标志。出生
区域内构筑物、设备、管道等应有明显标志,设备、管道标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管道与设备颜色标准》CJ/T158的相关规定。
勘察、设计优化、辅助施工及运营管理
4.1.3 地下污水处理厂应以设备吊装、通风、消防、车辆
4.1.3 地下污水处理厂应以设备吊装、通风、消防、车辆
4.1.5 地下污水处理厂
4.2厂址及总平面布置
4.2.1 地下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污泥处理构筑物宜分开、集中布置,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和运行维护的要求。
1、厂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 2、厂区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3、厂区工程地质条件应良好,进行地质灾害性评价。 4.2.3 厂区内的生产管理建筑和生活设施应集中布置,并应通风良好。
井、除臭系统排气管等布置为一体。办公室、实验室、食堂等宜位于夏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通风系统通风井和除臭系统排气管道应远离建筑物及周围敏感设施。水平间距不小于10m或高差不小于5m。
影响。地下箱体至厂房的出入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巷道宽度单车道应为4m,双车道应为6m~7m; 2、巷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m,并应满足运输要求。运载污泥及设备的大型车辆通行要求: 3、巷道坡度不应大于11%,通道开口部分应用透光材料封闭; 4、人行道宽度宜为1.5m~2.0m; 5、进出箱通道入口处应设有隆起,隆起高度不应小于0.5m,通道中部和末端应设置断面凹槽; 6、进出通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4.2.5 地下污水处理厂的防护距离应符合规划和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4.3.1 地下污水处理厂地下箱体的布置应符合
4.3.1 地下污水处理厂地下箱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层平面应根据技术、结构和管理的需要进行功能划分; 2、各处理构筑物布局应紧凑,减少占地,提高效率。地下空间利用; 3、地下箱体的总体尺寸、工艺流程、构筑物埋深以及设备设施管理的方便性要求,应与工艺流程相邻、池深相近、尺寸相匹配、具有良好的处理构筑物相结合。除臭要求或集中电力负荷。集约布局; 4、各处理结构的池形及布置应结合结构柱网的间距及布置进行设计;
5、各处理构筑物的连接管道、通道应短而直,避免搬迁; 6、管道密集通过区域应设置管廊; 7、疏散口、通风口、照明口、吊装口、检修口等应合理布置,并应与地面景观融为一体;附属建筑宜集中布置在作业层;污泥处理设施宜布置在地下箱体主通道一侧; 10、污泥消化、堆肥、焚烧处理装置不宜布置在地下箱内。 4.3.2 地下污水处理厂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形,并与地面景观设计相结合,减少安装深度; 2、各处理构筑物及连接管道的水头损失和标高应准确计算并留有设计余量; 3、应保证出水口畅通,不被洪水支护; 4、作业层布置应满足管道连接、作业、车辆运输和人员通道的要求。
4.3.3 需要检查和维护的地下处理结构水池顶部应设有可开启的
4.3.3 需要检查和维护的地下处理结构水池顶部应设有可开启的舌式盖或观察窗,并应设有围栏防护、救生圈等应急救援设施。
当强制放空管道直接与放空泵房相连且因场地限制而无法满足时,应在主管上安装紧急切断阀。放空泵房集水池的顶部标高应高于被处理建筑物的最高水位。
根据冲击载荷原则,减少配套设备的种类和数量,保证维护简单、运行稳定,并应留有设计余量
进水管进入地下箱体前应设有闸门井,闸门应安装在内部。
4.4.2 进水管进入地下箱体前应设有闸井。
在前向压力下快速关闭闸门。地下箱体进水口应设有速关闸门。快关门应在30秒内完全关闭。快关门启闭机及现场按钮盒应
4.4.3 地下污水处理厂宜设置粗格栅、细格栅和超细格栅。
4.4.4 生物反应池的曝气器及连接管件应选用使用寿命长、易于维护的。
4.4.8 宜采用噪声低、效率高、散热少、环境要求低的鼓风曝气。
扇子。鼓风机、鼓风机房应设有隔振、散热、吸声降噪等设施。距风机1m处的噪声值应小于60dB。曝气风管应采用优质不锈钢材质,外部应保温。
4.4.9 深度处理工艺应遵循工艺简单、化学药剂用量少的原则。
4.4.10 地下箱体加药室内不应存放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化学品储罐上应设置围堰。
4.4.11 添加危险化学品时,箱外应设置药剂配制或储存设施。
4.4.12 后续重力流处理建筑物的罐顶标高不应低于前次处理的最高水位标高。
4.4.12 重力流后续处理建筑物的顶部标高不应低于前处理建筑物的顶部标高。
合理选择处置方案等因素。
4.5.2 污泥处理区应根据远期规模进行规划和布置。土建施工应一次性完成,设备安装可分期实施。
4.5.2 污泥处理区应按远期规模规划布置,土建工程宜
4.5.3 与污泥处理有关的构筑物、设施宜集中布置,并应与污水处理一体化。
区域划分。有爆炸危险的污泥处理设施不宜设在地下储罐内。
4.5.4 地下箱体的进出通道应满足箱内污泥处理设备的要求。
车辆进出时,脱水机、烘干机等大型集成设备应通过地下箱体顶部的提升口进出。
4.5.5 污泥运输的进出通道宜分开布置,人员通道和检查通道宜分开设置。
4.5.5 污泥运输进出通道宜分开布置,人员通行和检查通道宜分开。
根据GB50014的相关规定,应布置不少于2条能独立运行的加工线,并设置一条全工序备用加工线。
根据GB50014的相关规定,应布置不少于2条能独立运行的加工线。
4.5.7 污泥处置全过程及物料接收、装运过程应采取综合措施。
4.5.8 重要设备、设施前应设置防撞设施或车辆护栏
4.5.9 污泥装卸区应设有车辆进出过渡区,并设置两条停车道。
5.1.1 地下污水处理厂地面建筑造型应简洁、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1.2 操作层设备间、操作层加工区及地下箱体
走廊楼层应采用防火等级超过1.5h的防火墙和楼板分隔。开启门、窗或防火墙开口时,应设置不能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1.3 地下箱体应采用防火、防潮、防腐、耐用、易清洁、便于施工和维护的装饰材料。地面材料应防滑、耐磨。 5.1.4 应采用天窗、侧窗、天井、导光管等措施将天然材料引入地下箱体。
5.1.3 地下箱体应防火、防潮、防腐、耐用、易清洁、易安装。
5.1.4 应采用天窗、侧窗、天井、导光管等措施将自然光引入地下箱体。
5.1.4 应采用天窗、侧窗、天井、导光管等措施将天然材料引入地下箱体。
.2.1地下污水处理厂地面可设计为景观绿地、体育公园、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不宜为封闭建筑,不宜设置为人员密集场所。地面场地的相关设计应符合各类专用设计规范的规定。
5.2.1地下污水处理厂地面可设计为景观绿地、体育公园、停车场等。
应确定绿化类型,宜为0.5m~2.0m。周边敏感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应进行充分论证。
5.2.3 地上建筑应包括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及部分辅助生产设施
5.2.3 地上建筑应包括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部分辅助生产配套设施、不宜置于地下的生产设施以及突出地面的地下车间通风井和入口。
广场,应通过垂直交通与地下生产车间相连
5.2.6 地面建筑物的通风井、消防疏散出口应与地面建筑物连通。
5.3.1 地下箱顶防水等级应为一级,且至少一层防水层应为抗根穿刺防水层。
5.3.1 地下箱顶防水等级宜为一级,防水层宜为
5.4.1 地下污水处理厂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建筑不应低于二级; 2、地下箱体应为1级。
1、操作层设备间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消防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2、生物反应池、二沉池等顶层操作层处理区的消防分区范围。
1、建筑通风排烟系统应根据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生产工艺要求、用途功能、使用要求、环境条件,结合现行国家消防安全、节能等政策确定.,并通过结合相关专业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 2、作业层厂区防排烟系统的设置、防烟区域的划分、设备和材料的选用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规范》的规定。建筑设计》GB50016和《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相关规定。 3、地下箱体作业层无可燃物、无人员经常停留的加工区域,可
无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4、地下箱体内机动车通道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车库及车库停车场设计消防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执行,可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 5、地下设施管廊内无可燃物、人员不经常停留的,不宜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6、两层以上或总高度超过10m的地下排水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前室以及地下箱体内的避难通道,应设置机械增压送风系统,机械增压送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和《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当其他自然通风条件满足时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进行防烟7通风系统的回风管道。穿过机房及防火分区的分区,应安装70℃熔断器的消防阀门,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8、排烟风机前应安装排烟消防阀。当烟气温度达到280℃时,排烟消防阀应熔断关闭,并联锁相应的排烟风机停止运行。 9、消防通风及防排烟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10 消防通风、防排烟系统的材料和附件应防火、不燃、防腐、防潮,并应与地下排水设施相适应。
..1 地下污水极限状态设计方法采用可靠性指标衡量结构构件的可靠性,采用包含部分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6.1.2 地下污水处理厂结构宜按承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6.1.3 地下污水处理厂构筑物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4 地下污水处理厂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应低于50年。 6.1.5 地下污水处理厂抗震设防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级标准》GB50223的有关规定。
极限状态设计方法采用可靠性指标来衡量结构件的可靠性。
6.2.1 地下箱体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
6.2.1 地下箱体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 6.2.2 地下污水处理厂结构宜采用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8。
6.2.3 当结构柱位于池内或突出池壁时,宜采用圆柱形柱。
6.2.3 当结构柱位于池内或突出池壁时,宜采用圆柱形或倒角结构。
6.3.1 地下箱体的整体结构应按空间体系进行分析。当地下箱体下方有桩基时,应将地下箱体和桩基作为一个整体在空间上进行分析,并根据弯曲、轴力和剪切特性对结构单元进行分析。剪、扭对结构内力的影响考虑了不同工况下各种荷载的综合作用。
6.3.2 地下箱体上部的荷载应根据使用功能确定。当地下顶部有大型木材和重型设备荷载时,应布置在支柱上。
6.3.3 结构墙板应根据充水情况校核极限承载力状态。
6.3.5 地下箱体应进行结构抗浮计算,设备和水不应纳入计算。
自重等功能采用标准值,抗浮阻力系数应不小于1.05。
6.4.1 地下污水处理厂地上结构的抗震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地下箱体结构的抗震等级应符合表6.4.1的规定
表6.4.1 地下箱体结构抗震等级
6.4.2 操作层抗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结构抗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排水及燃气热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和《结构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
6.4.2 操作层抗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结构抗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排水及燃气热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和《结构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 6.4.3 地下污水处理厂结构的抗震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排水及燃气热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抗震墙、框架结构及非结构构件的抗震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6.5.2 地下箱体底板的厚度应大于相连壁板的厚度
6.5.4 使用底(顶)板作为地下箱体外壁水平支撑时,不得
宜作局部交错层或大尺寸开口。当因工艺要求需要局部错开时,宜采用对角梯度法错开或设置足够的侧向抗力墙。当需要局部开大孔时,应在孔边缘设置边梁或采取其他加固措施,并采用结构整体空间分析方法进行验证。
6.5.5 管道、箱涵、通道与地下箱体的连接处宜采用柔性止水带。
连接处,应采取措施减小接头两侧局部沉降差。同时,应采取措施保证管道、箱涵穿越基坑回填土时的结构安全和变形控制要求。
6.5.6 钢筋混凝土墙的转角处及与顶板、底板的连接处不应
轴角应在工艺操作需要时设定。腋角边宽不应小于200mm,并应设置结构钢筋。
6.5.7 结构屋面厚度不宜小于200mm,宜采用双层双向钢筋。
6.6.1 地下污水处理厂环境类别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相关规定。 6.6.2 钢筋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水胶比、氯离子含量、碱含量应根据设计使用寿命和地下箱体外水土作用水平综合确定,地下箱体内部的污水,以及地下箱体内部的气体环境在混凝土上。 。最低要求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混凝土材料耐久性要求
GB/T 12361-2016 钢质模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注:氯离子含量是指氯离子占胶凝材料重量的百分比。
5.6.3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应基于地下盒子外的设计使用寿命以及水和土壤的影响,地下盒子内的污水以及混凝土上的地下盒子内的气体环境。
水平和其他条件得到全面确定。最低要求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水平和其他条件得到全面确定。最低要求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表6.6.3在各个位置对钢筋的最低混凝土保护
6.6.4应根据诸如地下盒子外的水和土壤,地下盒子内的污水以及地下气体环境的作用水平,全面确定钢筋混凝土表面裂纹的宽度极限混凝土上的盒子。在正常的环境条件下,裂纹控制水平应为第三级,结构构件的最大裂纹宽度限制应小于或等于0.2mm,不应允许穿透。 6.6.5应在与污水和污泥接触或受污水和污泥水分影响的结构的内表面上采取抗腐蚀措施。
7 HVAC设计7.1一般规定7.1.1半污水处理厂的操作场处理区应充分利用建筑物信封并采用自然通风;完全地下污水处理厂的操作层处理区域可以使用天然进气口时。 7.1.2自然通风无法满足卫生的要求,环境保护或生产技术,机械通气或自然和机械通气的组合。 7.1.3在地下污水处理厂,处理区域,例如粗格栅和细格栅,曝气砂罐,主要沉积罐和泥储罐,以及建筑物,例如污泥浓度和脱水室,除臭室以及剂量室应分别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应满足事故通风要求。 7.1.4通风系统应根据不同的功能区域分别设置,通风系统不应横向越过火力保护区;对于难以完全密封的气味污染物的地下空间,DB31T 213-2020小型锅炉的技术要求和操作管理和正常的压力热水锅炉应为通风系统的流速磁场和除臭系统的流速速度场,应协调空气应合理地组织流程,并应满足废热和水分去除和气味浓度控制的要求。 7.2通风系统7.2.1机械通气系统应进行空气量平衡和热量平衡计算。计算参数和全面的排气量应符合当前国家标准“用于工业建筑的供暖,通风和空调的设计守则” GB50019的相关规定。 7.2.2机械通气系统中空气变化的数量应符合表7.2.2中的要求。表7.2.2机械通气系统空气变化数量的空气变化数量序列号生产区域名称正常状态状态状态状态粗糙和细格栅,曝气和沙子沉降操作层储罐,主要沉积箱和泥储罐不得少于6次/小时,不得小于12倍/小时的处理区域和其他上层区域。19: